星期日, 05 01月 2025 08:51

男子被小客车撞成半瘫对方全责,遭个人意外伤害险拒赔?保险公司:他的机动三轮未年检,坐车上没动也算驾驶

事故发生快3年了,陕西宝鸡的张先生至今还是不理解,自己坐在停着的车上被撞,为啥不算是意外?

购买人身意外险:

条款中明确提及,车辆未经年检遭受意外不予赔付

张先生是陕西省宝鸡市人,务工维生,“我们在外面干活儿的,经常爬高上低,所以人身意外险是我们这些务工人员必备的,谁都希望用不上,但是又不得不买。”张先生回忆,因为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的个人意外伤害保险保费便宜,赔付金额也合理,他就常年投保着。

张先生回忆,2021年8月20日,他和往年一样以100元每年的价格投保了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的“个人意外伤害保险”。保单显示:保期从2021年8月20日零时起,至2022年8月19日二十四时止,共计365天。其中,该保单的保险责任“个人意外伤害保险责任”一栏中显示,保险金额100,000.00元/人,适用条款为“个人意外伤害保险(2018)”。

值得注意的是,“个人意外伤害保险(2018)”中明确表明,因“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在条款【释义】一栏,该条款又进一步表示,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包括“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的机动交通工具。”

飞来横祸致残:

坐在“停着的”三轮车上,被小客车撞至半瘫

2022年1月8日下午,意外发生了。“当时我骑着电动三轮车去办事,中途累了,在路边停着休息,在车上正坐看手机呢,突然我眼前一黑,紧接着我就连人带车飞了出去,醒来后,我躺在医院的病床上,浑身剧痛。”张先生回忆。

由岐山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显示,2022年1月8日15时许,净某(肇事者)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沿虢枣线由东向西行驶时与同向“停放在路边”的张先生驾驶的机动三轮载货摩托车碰撞,致张先生受伤。此次事故,净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张先生无责。此后,净某已对张先生进行赔付。

事故认定书又显示:张先生驾驶逾期未检验的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之规定,但其违法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无直接因果关系,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另行处理。

2025年1月3日上午9时许,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视频连线上了张先生,张先生半躺在床上,交流时思维清楚、表达流畅。张先生告诉记者,目前他的下肢仍处于半瘫痪状态,可以动,但浑身无力,出行只能靠轮椅,由陕西宝鸡正大法医司法鉴定所于2022年9月20日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张先生所受伤已构成四级伤残。“我受伤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为何就得不到理赔呢?我坐在停着的三轮车上,我动都没动,突然被车撞了,为啥就不是意外?”张先生很是不解。

张先生如今仍四肢无力,需妻子全程护理,如需出行,也只能靠轮椅

上午10时许,记者联系安盟保险客服,对方表示将联系理赔员给予答复。下午2时许,安盟保险宝鸡中心支公司一李姓员工称,接到中航安盟保险总部的委派来回复。对于不理赔的原因,该员工表示,保险条款中明确写了“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张先生的车辆未经年检,属于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因此根据条例不予赔偿。”

保险公司个人意外伤害保险(2018)中【责任免除】及【释义】内容,以此为由,保险公司拒绝赔付:
"(三)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3) 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的机动"

张先生说他坐在停止的三轮车上也属于驾驶吗?该员工表示,交警出具的事故认定责任书上明确表明了张先生“驾驶逾期未检验的机动车上路行驶”,他们只是按照合同和条款依法办理。

交警出具的事故认定书显示,张先生驾驶的车辆未经年检,但是在“此次事故中无事故责任”

对于张先生的遭遇,安盟保险工作人员表示同情,“我们很想和张先生再当面谈一谈,我们想跟他协商,也愿意给他提供和解费。”

下午4时许,记者再次联系到张先生,他表示不会接受保险公司的和解,“如果他们还是不予赔付,我将会提起上诉。”张先生肯定地说。

业内人士提醒:

购买保险前,请重点看好免责声明

对于张先生的情况,资深保险从业者牛欣旗表示,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的理赔均是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条款进行的。

牛欣旗建议市民,在购买保险时,一定要详细了解保险合同保障的内容,包括“免责条款”,清晰了解保险“赔什么”“什么不赔”。她强调,免责条款一般为不可抗力,如:战争、自然灾害等;其次为违法犯罪造成的被保险人人身伤害或死亡,如无证驾驶或驾驶不符合交通法规规定的车辆而导致的交通事故引发的人身伤害或死亡(其要点为,被保险人是否为“主观故意”)。

她建议,当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保险公司)出现纠纷时,投保人最好与保险公司友好协商解决,因为保险公司拒赔的情况是在法律范畴内进行的,这种情况即使对簿公堂,投保人胜诉的概率很低。而保险公司考虑到投保人的实际经济困难、人文关怀、公司形象等因素,会酌情考虑在合理范围内进行一定比例的赔付。

律师以案说法:

为何不是意外事故?为何车没动却算驾驶?保险公司拒赔合理吗?

1.张先生坐在停着的三轮车上被车撞,为什么不算是意外事故,而是交通事故?

著名公益律师、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朱长江解释道,意外事故是一个宽泛概念,指突发的、非本意的、外来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通常是指无过错的结果。

朱长江指出,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来看,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其构成要件包含以下几点:事故一方是车辆;事故发生在道路上;事故车辆处于交通运行中;损害结果系过错或者意外造成。交通事故属于意外事故的一个特定类型,只是定义场景更聚焦在交通场景。在该案例中,事件发生在公共道路上,涉及机动车之间的碰撞,张先生虽无责,但事件是由净某存在过错的驾驶行为引发的碰撞,整体上更符合交通事故的定义。

北京德恒律所李宝坤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一)(二)(五)的相关规定。本次事件系净某(肇事者)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沿虢枣线由东向西行驶时与同向“停放在路边”的张先生驾驶的正三轮载货摩托车碰撞,致张先生受伤。本次事件符合交通事故的要件,因此属于交通事故而非意外事故或其他事故。

2.为什么车停着,张先生坐在三轮车上却算“驾驶”?

朱长江表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体现了两种法律关系。

首先,从常理看,张先生的三轮车停靠在路边前一定存在驾驶行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所说的“驾驶”应指该部分的驾驶,在事故调查中,交警发现张先生未对车辆进行年检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之规定,因此,张先生应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但该行政处罚与案涉的交通事故无关,属于需要另案处理的行政案件。

其次,回归本案争议的交通事故,张先生是否应从交通事故中获得理赔应从该部分法律关系来分析,在案涉交通事故中,张先生不存在“驾驶”的行为,三轮车完全静止停靠在路边,事故的发生由净某的驾驶行为导致。依据交警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本交通事故与张先生的停靠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张先生对交通事故的发生不存在过错,张先生主张理赔合法合理。

李宝坤指出,在交警出具的事故认定书中,对事实的描述和认定部分,均强调“张先生”为驾驶状态,因此保险公司以此为依据拒绝理赔为“有合理依据”,才导致了张先生后续与保险公司出现纠纷。他呼吁,广大车主如不幸遇到此类事件,在取得交通事故认定书后,应仔细核对事故认定书内容,如有异议,及时提起复核申请,避免争议事项的发生。

3.保险公司以合同条例拒赔,合法吗?是否存在不合理的地方?

朱长江表示,依据《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保险人剥夺被保险人的理赔权利,需要用格式条款的方式订立合同,且需对投保人进行必要的提示,因此,判断保险公司以合同条例拒赔是否合法合理,还应关注合同条款中因“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及其中在条款【释义】一栏又进一步表示的“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包括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的机动交通工具。”是以何种方式在合同中出现的,是否足够醒目,起到提示投保人的作用。

其次,保险人对“驾驶”的理解是基于本案的行政法律关系,值得注意的是,张先生的驾驶行为发生在交通事故前,只有该阶段才涉及到保险合同条款中的“驾驶”,但该阶段与交通事故的发生无关。在事故阶段,车辆停放时,被保险人坐在车上未实际操作车辆行驶,与车辆在行驶过程中的驾驶行为有本质区别,保险公司将其一概而论地认定为“驾驶”,属于对“驾驶”概念进行扩大解释,违背了大众对“驾驶”行为的常规理解,有加重被保险人责任之嫌,没有从公平合理角度出发去解读合同条款,所以其拒赔的合法性存疑,被保险人可以通过诉讼等方式要求法院对合同条款做出更公正合理的解释与判定,以维护自身权益。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王煜鑫

(来源:大风新闻)(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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